2014-11-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为华南师范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联谊会,英文名称为The Postdoctors Association of South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缩写为PASCNU)。 第二条 本会的组成与性质是:由在华南师范大学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包括在站、出站留校工作的,以及校外单位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调入我校的)以及热心本会工作的其它有关人员自愿组成的、隶属于华南师范大学党委领导下的一个全校性、学术性、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执行党的各项政策。本会的主要宗旨是展现我校博士后的时代风貌,加强博士后之间的学术交流和科研协作,促进我校科学技术进步和高层次人才培养,促进博士后与社会各界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博士后的科技成果转化,增进博士后之间的了解和友谊,活跃并丰富博士后的业余文体生活,协助解决博士后在工作、生活中的问题。 第四条 本会是广东省博士后研究人员联谊会的单位会员,接受广东省博士后研究人员联谊会指导,遵循《广东省博士后研究人员联谊会章程》。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及上级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其业务主管单位为华南师范大学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上级主管单位为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第六条 本会的地址为:华南师范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联谊会办公室(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55号华南师范大学行政楼506室,邮编:51063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依法开展下列业务: (一) 组织博士后研究人员学术交流活动,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学术水平的提高提供服务; (二)开展各种形式的交流与联谊活动,为丰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业余生活,增加彼此友谊提供服务; (三)为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学术成果及投资项目在校内外寻找转化机会或合作伙伴提供服务、协助; (四)为校内需求高新技术项目的单位和校外合作企事业单位推荐博士后研究人员; (五)为校内各单位提供策划、专业咨询服务; (六)组织高新技术的科研交流、研究实施及科研成果推广等活动; (七)开展其他法律允许的业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设立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站或已经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或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并热心本会工作的有关人员。 第十条 凡进入我校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以及校内各单位从事博士后管理工作(专职或兼职)的教职工,自动成为本会会员。其他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保护和代为申诉。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维护本会利益,关心本会的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 在站博士后研究期满出站后自动退出本会。校内各单位从事博士后管理工作(专职或兼职)的教职工不再从事博士后管理工作时自动退出本会。其他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会员如果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本会设理事会成员十四至二十名。理事会成员在会员中推选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个别理事的调整,经理事会会议批准有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调整个别理事会成员,并报请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聘请本会的顾问、名誉顾问、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 (十二)决定其他由会员代表大会授权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实行理事长负责制,设理事长一名,设常务副理事长兼秘书长一名(由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兼任),设副理事长三名。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名誉理事长,人数不限,一般包括:人事处分管博士后工作副处长、上一届理事会理事长。 第二十八条 本会聘请顾问,人数不限,由有关领导和德高望重、在某专业卓有建树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处为本会的常设机构。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会下设学术技术部、文体生活部和宣传外联部等职能部门,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可以增减机构。各部门的基本职责如下: (一) 学术科研部: 负责组织各种形式的博士后学术交流活动和学术会议;不定期地邀请有关知名科学家为博士后作学术讲座或专题报告;负责联谊会的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开展科技咨询与科技服务活动,推动博士后科研成果的推广与应用,促进产学研结合;收集博士后的科研成果。 (二) 文体生活部: 负责组织联谊会的各种文艺活动、体育比赛及开展有利于博士后身心健康的各种文体联谊活动,丰富博士后业余文化生活,加强博士后间的相互联系和了解,增进友谊和互助合作;负责了解博士后生活情况,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和协助解决博士后的有关生活问题。 (三) 宣传外联部: 负责联谊会的各种对外宣传报道;负责各个学院的联络工作,建立联谊会与兄弟院校博士后联谊会的日常联系和信息沟通;负责联谊会与地方政府或企业间的联系和合作;在组织活动时负责有关领导和嘉宾的邀请和接待工作;负责联谊会网站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理事会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须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法律、法规规定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 第三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负责本会的财务管理; (五)由会员代表大会授权办理的其他事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博士后管理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单位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华南师范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联谊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上级主管单位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华南师范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联谊会所有。
华南师范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联谊会 二○一四年七月四日 |